3、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饭店同意将协议价格调整到规定的标准上限之内的,应重新签订协议,明确新的协议价格,协议有效期限按照前述1、2两条原则处理。
4、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饭店不同意将协议价格调整到规定的标准上限之内的,只能作为各地的定点饭店,协议到期后不予续签。
四、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电话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2、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5、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6、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五、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按照《办法》规定,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按《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