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饭店协议书
财政部初步拟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可以据此补充具体条款,制定正式协议书。
除财政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外,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1、定点饭店接待范围修改为: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乙方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和会议的,应给予同等优惠。
2、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3、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财政部和国管局及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差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会议情况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4、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5、定点饭店应接受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上述要求应明确写入定点饭店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中。
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书期限为两年(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书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五)确定定点饭店的程序
1、国管局和各地初步确认定点饭店后,将定点饭店的有关情况和收费标准等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2、经财政部确认后,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3、定点饭店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定点饭店的情况简介、照片等信息资料,由国管局和各省、地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六)确定定点饭店的时间安排
1、财政部在2006年12月通过网络将有关文件要求传达各地,请各地及时下载。同时还将出版书籍,免费送各地。
2、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在本地区内开展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国管局和各省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报送格式》的要求进行汇总,通过财政部内部网络系统上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审核确认。
3、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国管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确认结果进行反馈。
4、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确认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并将一份协议书提交财政部。
(七)各地已确定定点饭店的处理
对于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在政府采购和签订协议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之内的,可以改签协议书将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也可以维持协议到期后续签至2008年12月31日。
2、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