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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时间:08-04-12 10:39:06
高于差旅费、会议费的有关标准:差旅费(每人每天)副部长级600元、司局级300元、处级以下150元,会议费(每人每天)一类会议400元、二类会议300元、三类会议260元;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也就是说,如果饭店对外提供的优惠是六折、五折,那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的优惠必须比此更优惠。

(四)定点饭店协议书

财政部初步拟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可以据此补充具体条款,制定正式协议书。

除财政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外,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1、定点饭店接待范围修改为: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乙方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和会议的,应给予同等优惠。

2、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3、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财政部和国管局及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差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会议情况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4、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5、定点饭店应接受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上述要求应明确写入定点饭店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中。

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书期限为两年(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书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五)确定定点饭店的程序

1、国管局和各地初步确认定点饭店后,将定点饭店的有关情况和收费标准等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2、经财政部确认后,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3、定点饭店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定点饭店的情况简介、照片等信息资料,由国管局和各省、地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六)确定定点饭店的时间安排

1、财政部在2006年12月通过网络将有关文件要求传达各地,请各地及时下载。同时还将出版书籍,免费送各地。

2、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在本地区内开展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国管局和各省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报送格式》的要求进行汇总,通过财政部内部网络系统上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审核确认。

3、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国管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确认结果进行反馈。

4、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确认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并将一份协议书提交财政部。

(七)各地已确定定点饭店的处理

对于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在政府采购和签订协议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之内的,可以改签协议书将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也可以维持协议到期后续签至2008年12月31日。

2、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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