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办行[2006]2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以下简称《办法》)。12月7日,我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布置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为了做好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比照中央的做法,进行定点管理。
(二)实施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都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定点管理工作,原则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都要确定相应的定点饭店。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规定,凡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地区,不得纳入定点管理的政府采购范围。
二、定点管理工作有关各方的责任
(一)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对《办法》进行制定、修订工作;指导、协调全国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二)国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的委托,负责出差、会议定点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宜。其中,国管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各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面向社会实施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经财政部确认后,与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对当地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审定当地定点饭店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宣传资料;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总体负责全省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地级财政部门的工作。省、地两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内,应由行政政法处(科)具体负责牵头开展定点管理工作。行政政法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具体承担部分工作。
(三)定点饭店。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标准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定点饭店要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服务,并给予价格优惠;定点饭店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定点饭店要接受国管局或各省、地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出差人员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